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英文名:SHENZHEN NANSH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SN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于慈善事业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志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社会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发展慈善事业、弘扬慈善文化、传承道德风尚,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等慈善救助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南山慈善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会产生:南山区慈善会依法登记成立,并接受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1366号爱心大厦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善款和物资。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收、管理和划拨各类慈善款物,确保其合理使用。
(二)扶贫、济困;
(三)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四)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五)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七)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贡献较大,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热心慈善事业并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一年不参加本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不履行会员义务者,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审议理事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对本会重大事项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修改章程、罢免理事、监事和组织解散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山区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遇特殊情况,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依照章程的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行使职权,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审议内部管理制度,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对本会重大资金投资项目(慈善资金投资运作)进行收益和风险评估表决;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理事表决,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且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可临时召开会议。常务理事单位可以委托单位代表参加,常务理事个人如无法参会,可以采用通讯形式或委托其他常务理事表决。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秘书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依法科学决策。会议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办公会的职权: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制定本会工作制度;
(四)拟定日常工作中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五)组织实施慈善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四)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五)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可设名誉会长、荣誉会长,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五年,会员(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举行,任期也相应改变,可连聘、连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中共党员优先;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当选时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严格遵守党章,严守党的纪律;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监事任职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中共党员优先;
(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身体健康,当选时不超过65周岁;
(四)没有担任区慈善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和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南山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南山区民政局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二条 国家公职人员(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人员不得领取报酬。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四)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实施本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按有关规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本会的其它活动;
(二)协助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开展工作;
(三)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提议聘任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六)妥善保管本会有关的档案资料;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秘书处,下设综合部、项目部等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会长的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设在爱心大厦二楼,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会设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创始基金”,该基金为永久性基金,每年将不定向捐赠资金总额的20%划入“创始基金”,且每年动用的“创始基金”金额不得超出上一年度“创始基金”总额的20%,以保证本会长期存在和发展。特殊情况需要动用更多“创始基金”,需召开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十条 资金来源:
个人和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捐赠;
政府资助;
兴办慈善事业收入;
单位和个人会员会费;
慈善资金的投资收益和利息;
其他合法收益。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制度,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不得低于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或常务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二。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业务主管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列席重大慈善项目表决会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年度慈善活动支出和年度管理费用根据《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执行。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南山区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南山区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四条 本会经南山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南山区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六条 本会接受和支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的建设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本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六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南山区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