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山区慈善会关于开展2023年“阳光助医”的通知
各街道慈善联络站:
根据2009年9月市政府《关于加快我市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的要求,为推进我区慈善事业的发展,解决区内低收入家庭的实际困难,区慈善会在2023年继续开展“阳光助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及条件
(一)具有深圳市南山区户籍。
(二)家庭月人均收入不超过2320.5元(低保标准的170%),因重大疾病(重大疾病范围详见附件2)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但不包括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
(三)在深圳市内社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在市外正规医疗机构进行急诊或经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检查会诊推荐到市外正规医疗机构治疗,自费医疗费3000元以上的。
(四)申请人提供的医疗收费票据有效时间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
申请家庭有如下情况之一的,其申请不予批准:
(一)家庭正在按揭供楼期间的(安居房除外)。
(二)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自建楼房未满五年,名下的居住用途不动产(含住宅、公寓)超过1套,且名下有非居住用途不动产(含商铺、车库(位)等)。
二、资助标准
对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家庭,按自费医疗费的50%给予医疗资助,最高资助限额为2万元。
三、申请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到2023年5月10日。
四、申报材料
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阳光助医”行动救助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原件备查)(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应该提供其关系证明)。
(三)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出具单位工资、收入证明及近三个月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加盖公章);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家庭成员,应提供失业证及失业金领取的证明。
(四)患者的病历诊断书以及相关有效医疗收费收据(原件)。
(五)必需提供个人房产证复印件(原件备查)或深圳市国土部门开具的个人(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六)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离婚判决书;丧偶的应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七)申请人的活期存折(中国银行)复印件。
五、申报审批程序
凡符合“阳光助医”行动申请条件的困难家庭均可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慈善捐赠点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各社区慈善捐赠点负责核实申报材料并签署初审意见后报街道慈善联络站;街道慈善联络站复核后在5月10日前统一报送区慈善会。
六、资助金的发放
资助名单在南山区慈善会网站公示7天后,若无异议,由区慈善会统一将资助金转入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七、工作要求
(一)街道慈善联络站、社区慈善捐赠点要认真核实申请人家庭情况,资料审核过程中必须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提交的材料要符合相关要求再上报。
(二)申请人需提供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收费票据原件,其他票据一律无效。
(三)街道慈善联络站、社区慈善捐赠点在签署审核意见后加盖慈善会站点业务专用章。
附件:1.“阳光助医”行动救助申请表
2. 重大疾病一览表
南山区慈善会
2023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