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本会诚信自律建设,提高公信力和服务能力,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会章程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依法开展活动。本会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循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确保本会依法诚信运营,维护捐赠人、受助人和慈善会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规范自身行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理事会、监事会的作用,提高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健全内部组织架构和高效运行机制,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按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工作。
第四条 加强行业自律。树立品牌形象,建立服务社会理念,公开组织宗旨、业务范围、服务内容及标准,恪守非营利原则,提高社会公信力;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增强诚信和守法意识。
第五条 推进信息公开。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据实披露有关重要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提升慈善会运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六条 开展诚信服务。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多元的慈善公益活动,为捐赠人和救助人提供专业的服务;始终把社会公众利益放在首位,坚持组织公益性原则,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多行善举;积极拓展诚信服务内容,创新诚信服务方式,不断提升诚信服务能力。
第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