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本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应当履行章程规定的会员义务。
第三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会员入会
第四条 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贡献较大,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贡献较大,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本会,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二)热心慈善事业,在慈善领域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自愿加入本会,承认本会章程;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六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予以公告。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单位会员
1.填写《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单位会员入会申请表》;
2.提供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3.提供单位简介;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个人会员
1.填写《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个人会员入会申请表》;
2.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3.提供个人简介;
4.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本会会员入会审核流程是:秘书处对申请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认为合格的,提交理事会讨论决定。经理事会讨论决定接纳申请人为会员的,由秘书处通知申请人在三十日内办理会员入会手续,予以颁发会员牌匾或证书,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其会员资格自入会手续完成时正式生效。
第九条 本会建立全体会员名册,明确会员、理事、监事长、监事以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负责人职务,作为证明其资格的充分证据。会员资格发生变化的,及时修改名册并予以公告。
第三章会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会员退会、除名及资格变更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本会会员退会有主动退会、自动丧失和除名三种情形。
第十三条 主动退会的会员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会申请,提交《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会员退会申请表》。本会秘书处对主动申请退会的会员进行意愿核实与挽留工作。经挽留仍坚持退会的会员经本会会长同意后失去会籍。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
(三)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由监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会员除名程序是:
(一)会员存在除名情形,经本会秘书处核查属实后出具《除名报告》,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
(二)《除名报告》经秘书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除名议案》,经会长同意并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会员除名,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经会员大会追认。
(三)本会秘书处向被除名的会员发送《除名通知》,阐明除名原因,回收会员证及其他证明会员身份的有关资料,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一)单位会员如出现单位本身变动,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会员合并,其原会员资格由存续方或新设单位享有;
(三)会员分立成两个或两个以上具备会员条件的单位的,原会员资格由其中一个单位享有,其余单位另行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八条 会员主动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会员资格终止或变更后,本会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五章会员管理
第十九条 本会建立《会员名册》对会员进行动态管理。单位会员应当由其单位法定代表人出任代表,特殊情况可书面委托单位其他负责人出任代表。
第二十条 本会实行会员联系人制度。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系人,个人会员联系人原则上为本人,特殊情况需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作为联系人,确保日常沟通联络顺畅。
第二十一条 单位会员发生下列情况,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
(一)变更注册地、主要营业场所及联系方式;
(二)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联系人;
(三)单位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
(四)本会要求或会员认为需要告知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应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本会。
第六章奖励和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为本会或本区公益慈善行业的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可视情形给予下列奖励:
(一)书面表扬;
(二)通报表扬;
(三)公开表彰;
(四)作为本会开展行业评估和表彰工作的参考依据;
(五)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前款所列形式的奖励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二十四条 凡违反以下任何一款的会员,本会理事会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行使会员权利和除名等处分:
(一)未经本会批准,擅自以本会的名义组织各种活动,如:筹款募捐、救助资助、评选表彰等;
(二)未经本会同意,擅自公开披露本会工作计划、财务数据信息、救助对象数据信息等;
(三)擅自以本会的名义与境外组织联络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严重的;
(五)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或相应处罚的;
(六)不履行会员义务,严重违反本会决议,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的;
(七)被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机构法人登记证书的;
(八)有损于行业或本会形象,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十五条 会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向本会监事会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复议由监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章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暂不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以自愿参与本会慈善活动代替交纳会费,欢迎有能力的会员自愿提供资助支持本会发展。如后续根据发展需要收取会费,将重新修订本办法。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补充、修改和完善,内容变更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如本办法与新出台的社会组织管理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2024年3月23日经第四届会员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