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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章程(修订稿)
添加时间:2024-03-28   点击次数:1033   [返回]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英文名:SHENZHEN NANSH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SNCF)。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社会各界热心慈善事业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依法开展慈善活动的专业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弘扬慈善文化,开展慈善公益活动,促进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南山区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光路288号荔香公园管理所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募捐活动,设立专项(冠名)基金,接收、管理和划拨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开展各类慈善活动。开展扶弱、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学、优抚、赈灾、未成年人保护、公共安全与卫生以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各类慈善服务及活动,并按照捐赠人意愿依法依规开展慈善公益活动;

(三)支持开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慈善基础公共设施建设等慈善公益活动;

(四)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五)支持志愿者队伍、社会工作者队伍开展公益活动;

(六)承办政府部门转移或委托工作任务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协助政府、社会发展慈善公益事业;

(七)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各种非营利慈善服务机构;

(八)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合作活动,参与国际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本会宗旨的其他公益活动。

以上业务范围,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明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方开展的,应当依法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贡献较大,承认本会章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贡献较大,承认本会章程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载入会员名册,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查阅本会章程、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会章程;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向秘书处提交书面退会申请。本会秘书处对申请退会的会员进行意愿核实与挽留工作。经挽留仍坚持退会的会员经本会会长同意后失去会籍。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自动丧失:

(一)不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二)无正当理由超过1年不履行义务的;

(三)被行政机关吊销许可证件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十六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会员如对本会的处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由监事会经审议后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会员资格终止后,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八条 本会组织机构包括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和秘书处。本会实行民主办会,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民主表决通过,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其议事表决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或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修改会费缴纳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以及罢免理事、监事等重大事项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原则上每1年召开1次。遇特殊情况,下列主体之一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五分之一以上会员;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

)监事会。

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不能或不主持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一名负责人主持。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本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通知会员。临时会员大会须提前5通知会员。会员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节  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和理事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担任本会理事,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资深慈善工作者;

(二)热心慈善事业的专家学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三)本会的主要捐赠人和对慈善事业有突出贡献者。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负责换届选举工作,决定提前或延期换届;

(十一)决定荣誉职务的设立与人选;

(十二)制订本会章程修改草案和增(减)注册资金的方案,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十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和决算;

(十四)决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包括年度慈善项目计划、超过20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单笔超过200万元的非定向慈善支出、超过150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及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慈善项目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者秘书长主持。召开理事会会议,会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日通知全体理事并告知会议议题。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下列主体之一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会长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一)五分之一以上会员;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

(三)监事会;

(四)会长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负责理事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召开,由会长或会长委托的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主持,特殊情况可采取通讯形式。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听取秘书处工作汇报,检查秘书处落实理事会决议情况;

(三)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拟定本会工作制度;

(五)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六)拟定日常工作中需要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决定开展重要慈善项目,包括100万以上(不含)、200万以下(含)的慈善募捐项目、单笔在100万以上(不含)、200万以下(含)的非定向慈善支出、1500万以下(含)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及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参与应急救灾、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开展的紧急慈善项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办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提供决策咨询。专业委员会设置及其组成、职责等有关事项另行制定。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监事4名,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选连任,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等有关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节 秘书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各项决议,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下设若干部门,聘任专职工作人员,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四条 秘书处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会长指示及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和本会其他活动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妥善保管本会档案材料

(四)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的权益,遵守下列行为准则:

(一)在职务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二)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从事损害本会利益的活动

(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退(离)休干部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拥有较高声誉,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良好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社会信用良好;

(八)能够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本会监事任职条件除第(二)条外参照上述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在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撤销登记的组织担任负责人,自该组织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本会负责人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和理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采取现场举手表决产生,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秘书长(或执行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代表本会对外签署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会长主持本会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工作

(四)组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

(五)签发本会内部重要文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秘书长实行选任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执行秘书长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六)提议专职工作人员的聘免,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七)拟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八)妥善保管本会有关的档案资料;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在本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和未在本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从本会领取报酬。本会理事、监事遇有个人利益与本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本会相关事宜的决策。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依法投资理财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200万元的慈善募捐项目;

(三)单笔超过200万元的非定向慈善支出

(四)超过1500万元的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大慈善项目。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到会人数不得低于的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二,且同意人数不得低于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但重大保值增值投资项目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四十九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五十条 本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

本会组织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开展公开募捐时,应当在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组织名称、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信息。

本会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本会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本会执行民政部《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开展保值增值投资活动。

本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事业的支出和管理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要求的比例。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自觉接受会员大会、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捐赠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捐赠人捐赠的实物不易储存、运输或者难以直接用于慈善目的的,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扣除必要费用后,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捐赠人对投入本会的捐赠财产不保留或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捐赠人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会应及时据实答复。

本会违反捐赠协议内容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五十三条 本会开展慈善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慈善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五十四条 本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本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开展重大公益活动、为参与处理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开展的募捐活动结束后应当进行专项审计。

本会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后,在进行年度工作报告时应当对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会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六十一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六十二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按照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并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将年度报告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本会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保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本会依法不予公开。

六十三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指定秘书长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六十四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党建工作

第六十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六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六十八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六十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七十条 本会支持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七十一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六)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转给宗旨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无法自行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转给相同或相近的慈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3月23日届会员大会第会议表决通过。

第八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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