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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定向捐赠管理暂行办法
添加时间:2021-08-02   点击次数:5025   [返回]

为规范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以下称“区慈善会”)接受和实施定向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定向捐赠是指捐赠方通过向区慈善会捐赠款 (物)并资助特定对象而实施的慈善活动。在实施定向捐赠的过程中,区慈善会以受赠方的身份按照捐赠方的意愿,直接将捐赠款(物)拨付捐赠方指定的资助对象,并负责监督落实捐赠款(物)的实际使用。

第二条 定向捐赠遵循合法、自愿、无偿的原则。

第三条 捐赠方的捐赠款(物)必须是合法的、有处分权的。区慈善会接收的定向捐赠款主要包括:现金,支票,汇票等。

第四条 捐赠方约定捐赠款(物)的用途以及资助对象,必须符合区慈善会章程和业务范围。

第五条 捐赠方负责提供指定资助对象的相关资料,确保资助对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捐赠方承担。

第六条 区慈善会接收定向捐赠工作程序:

(一)区慈善会和捐赠方就捐赠金额、捐赠用途、资助对象等方面达成捐赠共识;

(二)区慈善会和捐赠方确定捐赠协议内容,由捐赠方、受赠方和资助对象签署定向捐赠三方协议;

(三)捐赠方在定向捐赠三方协议签署之日起7日内,将定向捐赠款(物)项转入区慈善会慈善金账号,或将支票、汇票交付区慈善会,由区慈善会办理收款手续;

(四)区慈善会在收到定向捐赠款(物)后,在7个工作日内向捐赠方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五)区慈善会按照捐赠方意向,将捐赠款(物)拨付指定账号或按照捐赠方的意愿使用捐赠款(物)。

第七条 区慈善会应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及时将捐赠款(物)使用于捐赠方约定用途和资助对象,不得擅自更改资助对象及用途。

第八条 区慈善会按捐赠方意愿拨付定向捐赠款(物)后须记录在案,接受捐赠方的监督。

第九条  为提高定向捐赠项目的实施效率,按照区慈善会财务制度定向捐赠款(物)项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条 因项目执行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捐赠方和区慈善会协商承担。

第十一条 在定向捐赠项目的实施中,资助对象需定期向区慈善会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捐赠款(物)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的,区慈善会需派人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并向捐赠方通报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慈善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09 12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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