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和加强本会慈善项目管理,优化项目实施流程,加强项目跟踪监督,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确保慈善项目合法、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定义】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本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开展或组织的慈善活动。
第三条【项目类别】根据发起主体的不同,本会项目主要包括以下类别:
(一)本会根据宗旨自主发起设立的项目;
(二)根据捐赠方意愿,由本会发起或与捐赠方共同发起设立的项目;
(三)与第三方合作发起设立的项目。第三方主要为不具备公开募捐资格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基本原则】项目的开展要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兼顾社会公益和社会效益,实现预期目标,充分发挥各方作用,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立项原则】本会开展的项目必须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慈善宗旨,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尊重捐赠方意愿及受益人实际需求。
第六条【项目方案】项目立项需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本会提交项目方案,项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背景及目标;
(二)项目申请主体及项目执行方;
(三)项目受益对象、人数、范围及预期效果;
(四)项目实施计划;
(五)项目预算;
(六)项目执行周期;
(七)项目监测评估;
(八)其他本会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条【立项材料审查】本会对项目立项材料作如下
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申请立项资料是否完整;
(三)项目预算是否具备合理性、适当性;
(四)项目团队的执行经验;
(五)对项目效果的预期评价。
第八条【不予立项的项目】以下类型的项目,本会不
予立项或资助:
(一)具有宗教性、政治性倾向的;
(二)具有明显营利性的;
(三)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的尽职调查存在明显问题的。
第九条【重大事项报备】涉及重大事项的项目,本会按照相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报备或报批程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立项审批】本会对项目立项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批完成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项目管理与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本会项目实行专业化管理,由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和监督,跟进项目执行进度和产出成效。
第十二条【协议签署】本会根据项目类型需要与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签订书面协议,详细约定捐赠或资助的财产、支付方式和条件、用途、项目执行周期、违约责任追究等内容。该书面协议是本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项目采购】所有项目的执行方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采购审批手续,必须严格遵守三方比价和招投标程序等规定流程,以确定供应商。
第十四条【资金管理】本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所有项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
第十五条【资金拨付】本会严格按照项目相关协议约定条件和本会审批程序进行项目资金拨付。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应在相关协议约定的时限内向本会提供合法合规票据。
第十六条【管理费】根据项目资金规模和项目内容,项目管理费用不超过10%。项目协议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十七条【实施原则】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方案执行,坚决杜绝违规操作,严禁徇私舞弊,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本会、捐赠方、受益方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十八条【项目执行方义务】项目执行方在具体执行项目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承认并遵守本会章程及本办法、项目实施合同和协议的相关条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秉承守信原则,不得隐瞒有关数据及事实;
(三)定期总结项目阶段性实施情况,并向本会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成效。
(四)在媒体、公共场所、活动现场等凡涉及使用本会标识的任何宣传内容,需征得本会同意;
(五)其他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当遵守的义务。
第十九条【项目变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项目执行条件出现较大变化,需要变更项目范围、受益群体、项目宗旨、项目预算等要素的,项目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本会审批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条【项目评估】本会可以结合实际进行项目评估,确定项目的开展情况和实施效果。评估主要包括项目执行情况、项目成效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人员作为项目评估小组成员,为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意见。
第四章项目验收与终止
第二十一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执行方要对项目开展整体情况进行总结,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并保留项目的图片、档案、记录、录像等项目资料,经本会审核后,项目结项验收完成,并对项目进行存档及信息公示。
第二十二条【协商一致终止】项目经协商一致终止的,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应当与本会签订项目终止协议或解除协议,已拨付资金或财产如有剩余的,按照相关协议约定处理,并不得再以本会或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三条【不可抗力终止】如项目因所处自然、社会环境等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变动),导致项目需要终止的,由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提出书面申请,由本会审核通过后,双方应当签订项目终止协议或解除协议。项目终止后,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不得再以本会或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四条【单方终止】项目期限内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会有权终止项目合作:
(一)出现违约行为,将项目分包、转包或挪用项目资金的;
(二)项目未按期完成,或未征得本会同意擅自发生重大变更的;
(三)拒绝配合财务审计的;
(四)发生声誉风险或发生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的;(五)在本会组织的评估、审计中暴露了重大问题的;
(六)提交虚假内容的项目报告、财务报告和原始单据,骗取、套取项目资金的;
(七)被投诉且未能妥善解决投诉的;
(八)其他需终止项目的情形。
如因上述情形导致资金被滥用、项目无法完成项目目标的,本会有权追究有关机构的违约责任及其他法律上的责任。项目终止后,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不得再以本会或项目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五条【剩余财产的使用】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募捐方案或者捐赠协议处理;募捐方案未规定或者捐赠协议未约定的,本会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
第二十六条【项目归档】项目验收或终止后,本会应及时、完整地将项目资料归档,一项一档,完善项目档案。
第五章项目监督与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项目监督】第三方合作机构或执行方应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向本会和捐赠方反馈项目进展分析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本会根据项目反馈情况可以采取电话回访、满意度问卷调查等形式,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项目的发起与立项、实施与管理等信息,本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及时披露,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审计监督】本会慈善项目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年度审计监督,重大项目按有关规定进行专项审计。
第三十条【信息公开】本会开展的慈善项目,均应按照法律法规及本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要求进行信息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负责制定、补充或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