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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  名: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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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制度 (修订稿草案)
添加时间:2025-06-03   点击次数:15   [返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慈善资金管理,保障慈善款物使用安全高效,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章程及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一般原则

   第二条   一般原则

1.分类管理慈善资金、办公经费、会员活动经费独立核算、分级审批,确保专款专用。

2.封闭管理慈善资金及其收益仅限用于慈善事业,不得挪作他用,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3. 规范核算: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范科目设置、复式记账、凭证审核及报表编制,推行会计电算化管理。

4.公开透明: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及业务主管单位监管,定期公示捐赠款物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5. 人员规范:财务人员须严格遵守《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规,履行岗位职责,严守职业操守。

6. 档案管理:原始凭证按月装订成册,保管期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支管理

第三条 资金收入

1.慈善资金收入:包括社会各界捐赠的款政府资助慈善资金投资收益利息。

  本会设立“创始基金”,来源为成立时首次募集的慈善基金

2.办公经费收入:区民政局核拨的行政工作经费构成

第四条 资金收入管理

(一)慈善资金收入管理

1.统一核算管理:慈善资金收入由财务部统一核算和管理,规范票据使用签发及保管流程严禁随意销毁票据

2.票据开具规范:收到社会各界捐赠款(物),应及时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

3.资金存储要求:捐赠款项应按规定存入指定银行专户,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

4.物资管理流程:专人负责捐赠物资验收入库,并按物资品种、数量及价值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台账

5.捐赠信息管理:捐赠单位和个人办理登记手续,同步完善捐赠人信息库。

6.收益管理规定:慈善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纳入统一管理,用途与慈善资金一致,严禁用。

办公经费收入管理

办公经费收入管理按财政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金支出管理

(一)慈善资金支出管理

慈善资金支出实行逐级审批制度: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本部门报件;若审批职位空缺,由上一级审批人审批;确保审批流程规范有序、层层把关。

1.计划内慈善项目

类别

范围

经办

部门

负责人

财务

人员

执行秘书长

 

常务副

会长

会长

会长

办公会

   

非定向

小于等于2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20万小于等于5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50万小于等于10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100万小于等于200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200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定向

小于等于5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50万,小于10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10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2.计划外慈善项目

类别

范围

经办

部门

负责人

财务

人员

执行秘书长

 

常务副

会长

会长

办公会

   

非定向

小于等于2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2万小于等于1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10万小于等于5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50万小于等于20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20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定向

小于等于1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10万小于5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5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3.重大投资支出

类别

范围

经办

部门

负责人

财务

人员

执行秘书长

 

常务副

会长

会长

办公会

   

实体投资

小于等于10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100万小于等于30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30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投资理财

小于等于150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大于1500万

申请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核

审批

(一)办公经费支出管理

办公经费支出管理按照《南山区慈善会行政经费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票据管理

第六条  本会票据包括银行结算票据和捐赠收据。

第七条  银行结算票据管理

1.票据保管:出纳购入转账现金支票需妥善保管,登记支票号码辅助账本上,以查。

2.使用规范:现金支票出纳领用备用金及发放工资、奖金其余用途不得领用;严禁填开空头支票。

3.审批与签发:领用支票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办理手续签发时须注明日期、金额、用途

4. 核销与退票:支票使用后3日内完成报账,未用支票及时交回;若支票退票作废,须将加盖印鉴的第一联交还出纳进行调换。

5. 外部票据处理:收到外单位结算支票应3日内送交财务部,妥善保管票据,避免折损。

第八条 收据管理

出纳负责电子票据系统维护,严格执行电子捐赠票据的领用、入库、开具及核销全流程管理。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九条 本会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1.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陈列品、图书。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物品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2.低值易耗品不满足固定认定标准,使用周期短、更换频繁的物品。

两类财产财务部建立专项账册,并定期开展盘点工作,确保账实相符

第六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条 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由财务部负责,在档案室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报表,月、季、年度会计报表、

预算报表、决算报表等,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财务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各类票据及存根。

第十二条 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第十三条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存入档案室并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十四条 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秘书长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抽换原卷册。

   第十五条 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财务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档案负责同志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会长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财务部、档案负责同志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负责同志及上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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