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和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章程》 、 《深圳市南山区慈善会财务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对区慈善会各街道联络站的管理,保证规范运作和依法活动,特制定本规定。
一、接收社会捐赠款物的程序和要求
各街道联络站向社会开展募捐(捐款)活动及其所属社区捐赠点开展的活动需提前将活动安排报区慈善会审批。
(一)接收。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接收市民和其他爱心人士自愿捐赠的款物,热情接待捐赠群众,以诚对人,以礼待人;对物品认真进行清点、核对,检查质量及有效期。
(二)登记。接收捐物,如实填写捐赠单位(个人)、捐赠日期、物品名称、物品数量;接收捐款,细心登记(社区捐款登记表),如实填写捐赠单位(个人)、捐赠日期和金额等。
(三)捐物开票。对上级部门要求的募捐,出具清单,由区社会捐助接收管理站统一出具收据;对用于街道的定向捐赠物资,应填写捐赠物品意向书,由区社会捐助接收管理站出具收据,同时向社会捐助接收管理站办理领用手续。
(四)捐款开票。接收捐款,开具区慈善会收据,将款项存入区慈善会账户;对指定用于本街道慈善事业的定向捐款,应填写捐款意向书。同时负责对社区捐赠点接收的捐款开具区慈善会票据。
(五)建立台账。捐赠物品必须分类造册登记,专人管理,按捐赠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入账。台帐包含总账(南山区街道慈善联络站年捐赠物资收入汇总表)和分类明细账(南山区街道慈善联络站年月份捐赠物资收入明细表)。捐款和支出都要分类登记,以便于及时与区慈善会核对上报。
二、捐赠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各街道慈善会联络站开展资助活动或节日期间开展慰问活动需要先将活动安排报区慈善会备案。
(一)对于上级部门要求的捐赠,物品送至区社会捐助接收管理站,款项汇至区慈善会账户。
(二)对用于街道慈善事业的定向捐赠,必须按照捐赠者的意愿安排使用,如用于救助辖区内的困难群体,开展助学、助老、助医、赈灾、助孤、助残,以及资助和举办慈善公益项目等。
(三)街道在区慈善会账户定向捐款的使用。必须按定向捐款的内容使用,单笔支出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须事先报区慈善会审批,并凭有效票据或凭证到区慈善会报账。同时负责对社区捐赠点定向捐款的使用进行审核,并将其有效票据统一送至区慈善会报账。
(四)规范登记。物品领取要填写《社区物品领取登记表》 ,使用后要填写《南山区街道慈善联络站年月份捐赠物资支出明细表》 和 《南山区街道慈善联络站年捐赠物资支出汇总表》 。
三、日常管理
(一)上传下达。落实区慈善会下达的工作任务,并传达到各社区捐赠点;指导社区捐赠点开展工作,解决社区捐赠点工作中存在问题,并及时反馈至区慈善会。
(二)票据管理。街道联络站到区慈善会领取和核销捐款票据,各社区捐赠点统一到街道开票。若当月有捐赠收入,须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凭借捐款票据及登记明细表到区慈善会对账;每本票据用完需及时核销,如有票据开错作废的,需整份票据(3张)贴回,不能缺联。
(三)统计和上报。统计街道联络站和各社区捐赠点款物接收和使用情况,每季度上报一次。
四、监督和公告
各街道慈善联络站和各社区慈善捐赠点接收和使用捐赠款物情况需按要求及时上报区慈善会,并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及上级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和审计,增加慈善工作透明度。